2021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公告暫未發布,現提供2020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以作參考,具體請以2021年考試公告為準。
除鄉鎮機關部分職位和其他特殊職位可放寬學歷要求到大專以外,本次公務員招考報考人員的學歷原則上要求本科以上。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類職位的,應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學位。報考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類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的人員,僅限于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參加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的報考人員,資格復審時須提供通過A類合格分數線的主觀題考試成績通知單,辦理錄用時須提供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類或C類)。
除縣級機關、鄉鎮機關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及以下”的部分職位可不對學位作出要求外,其他各級機關的招錄職位原則上要求具有與職位要求的學歷相對應的學位。
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應屆畢業生)須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的畢業生須于2020年2月底前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2、具有較高學歷人員報考學歷要求較低的職位時,如何認定?
具有較高學歷人員報考學歷要求較低的職位時,須符合該職位所需學歷對應的專業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專業的本科學歷和哲學的研究生學歷,那么他可以報考要求法律專業和本科學歷的職位,也可以報考要求哲學專業和本科學歷的職位,但不能報考要求法律專業和研究生學歷的職位。
具有較高學位人員報考較低學位要求的職位時,參照上述原則執行。
2020年應屆畢業生報考學歷要求較低的職位時,須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同時提供較低、較高兩個學歷層次的學歷證書。應屆畢業生不能正常畢業的,取消錄用資格。